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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5:10  






6、近一年符合規定頻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重點企業:廢水監測每季度一次,廢氣監測每半年一次;一般企業:半年一次)復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須經環保分局審核,并取得申報登記代碼編號);
8、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提交有效、齊全(企業產生的全部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處理合同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
9、生產過程產生零散廢水、但環評批復不允許排放的企業,需提供零散廢水處理合同及轉移聯單復印件;
10、上年有新增擴建、改建項目的,需提交新增擴建、改建項目的環評批復意見和治污設施驗收意見;
11、申請排污許可證需提交紙質文件一套,同步進行網上申報,按我局提供的網址下x載后填報。
排水證和排污證的區別有:1、依據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2、排放要求不同:僅對于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3、發證單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4、發放范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排污證年審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xx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相關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