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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09:12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zhai務利息,要在原有zhai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dai款較高利率計付,從、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一級人民fa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執行。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fa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fa院依照《民事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強制執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何確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代為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的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別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一般的行為,而不能夠處分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為一般行為,并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請求、進行執行和解等有關處分實體權益的行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關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執行難的產生原因:法制觀念淡薄這一方面是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黨政機關一些領導以權壓法,以言代法,fei法干預執行工作。《人1院關于人1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托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因此,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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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院在這幾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wei一住房進行執行。
1.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拍賣是人民fa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j較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2.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fa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