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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30 15:42  






審計準則中要求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準則中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能夠反映注冊會計師整個審計過程,因此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所有相關審計證據、職業判斷、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等都要納入到審計工作底稿當中。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二者是不同的證據。 在記錄審計過程時應當注意,對某一具體項目而言,其識別特征通常具有獨特性。如在記錄被審計單位訂購單時,訂購單的日期和編號通常具有獨特性,可作為其識別特征。但如果只將日期作為識別特征,那么可能會對應多個憑證,這種識別特征的選取是不適當的。
內審外包評估能夠“借腦”嗎?
一般而言,內審外包評估要看是否能夠“借腦”。我們通常通過咨詢來借腦。這種形式主要是由第三方機構會計事務所或專門咨詢公司來幫助公司建立內審機構,包括幫助內審機構確定結構設置、人員配置和資源分配、招聘或推薦內部審計人員、幫助公司確定主要的審計風險領域等。甚至可以幫助內審部門進行審計規劃和審計信息化能力提升項目。
還有一些審計項目可以“借力”財務審計、內控審計,或者是財務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這些相對而言比較成熟而且有標準可循的審計項目可以外包。而這些簡單的有明確需求和模板的項目往往會外包給會計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在具體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業務承接和項目執行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更有經驗的項目組成員,設計和實施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充分識別、評估和應對可能出現的特別風險。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1、應當結合申報企業的行業特征、產品(服務)的技術變化等情況,判斷申報的研發項目或產品(服務)是否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相符。2、從業務承接、項目執行、報告復核、專業咨詢等重要環節嚴格控制,將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結論體現在工作底稿中,降低審計風險。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報告在出具報告前的復核和評價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報告在出具報告前的復核和評價審計階段時,會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是否已對所審計的申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了合理保證。這種評價包括: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將所審計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已識別但尚未更正的錯報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