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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7 11:43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 307 號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13日第41次常wu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汽車報廢常見問題:關于車輛的使用年度,起始和終止日期怎樣計算? 以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為準計算使用年度。 換購新車是否對產地、品牌、型號有限制?是否必須先報廢舊車,后購新車? 對換購新車的類型、型號、品牌均無限制。在實施期間內,對報廢舊車、換購新車沒有時間先后的限制。

報廢機動車行業發展的需求,鼓勵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制造、再利用等,同時為了適應環保改革的要求,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鼓勵市場合理自由定價,明確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和利用價值,提高車主對報廢拆解的積極性,加快老舊機動車的淘汰,增加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利用空間,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決定的作用。利益較大化,惡意競爭較小化,我們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為促進區域性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