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07-29 02:08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于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議,它相當于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議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簡化后剩下6種協議組合:1. 署名(BY)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 署名(BY)-禁止演繹(ND)4.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5.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在很新Creative Comm(知識共享)3.0協議中,署名(BY)權利成為必選項。相比較于之前協議版本, Creative Comm 3.0極大的簡化了協議復雜度。
一部作品的各類,只有在被用于謀取經濟利益時才有市場交易價格。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并簽署版權協議,由專業版權代理和專業律師進行具體的業務依法授權辦理。
宣統二年(1910)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中國第 1部版權法。民國四年(1915)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十七年(1928)國民政府亦分別制訂過版權法(當時均稱“著作權法”) 。但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護作者權利的作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人民的政府十分關心作者的正當權益。1950年 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的《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竄改等行為”;出版物“在版權頁上,對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書名等等,均應作如實記載。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于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在再版時,應盡可能與作者聯系,進行必要的修訂”,“稿酬辦法應在兼顧作家、讀者及出版家 3方面利益的原則下協商決定;為尊重作家的權益,原則上應采取賣絕著作權的辦法。計算稿酬的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質量、字數及印數”。該決議還規定,為適應培養建設人才的需要,對于篇幅過巨、銷路不廣的專門著作,由政府協助出版。這項決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政府關于保護作者版權的個政策性文件。隨后,政府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書籍出版稿酬、劇本上演稿酬、電影故事片稿酬、節目錄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辦法。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的大會第四次會議1986年 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 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次將版權保護寫進國家民事法典。版權(著作權)包括的具體內容,將由版權法規定。1985年7月建立的國家版的權局正在起草版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