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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09:08  
申訴引證解釋
1
.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后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申訴與申請再審的區別: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44條的規定,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2)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3)原、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4)人民fa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tan污受hui、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民事法》di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
(二)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wei造的;
(四)原、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fa院調查收集,人民fa院未調查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