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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5 07:35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筑物不得轉讓。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與水文要求工業用地不應選在7級和7級以上的區;土壤的耐壓強度一般不應小于1. 5kg/cm;山地城市的工業用地應特別注意,不要選址于滑坡、斷層、巖溶或泥石流等不良地質地段;在黃土地區,工業用地選址應盡量選在濕陷量小的地段,以減少基建工程費用。工業用地的地下水位是低于廠房的基礎,并能滿足地下工程的要求;地下水的水質要求不致對混凝土產生腐蝕作用。工業用地應避開洪水淹沒地段,一般應高出當地洪水位0. 5m以上。洪水頻率,大、中型企業為百年一遇,小型企業為50年一遇。廠區不應布置在水庫壩址下游,如必須布置在下游時,應考慮安置在水壩發生意外事故時,建筑不致被水沖毀的地段。
土地轉讓的方式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