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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6:28  





勞務派遣和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
勞務派遣和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 勞務派遣制用工方式與正式工用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正式工用工方式又稱合同制,是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是長期而穩定的,通常被大家成為“鐵飯碗”;而上面提到,勞務派遣用工不是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相對于合同制來講,這種用工方式的穩定性更差,而且在很多單位里,勞務派遣的員工待遇比正式工待遇要差。

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暫行規定》
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了受其規定約束的用工單位的范圍,即“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均未被納入《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這些組織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不受《暫行規定》的規制和約束。實務中,主要的用工單位還是以企業為主,因此,排除上述特定主體,《暫行規定》基本上還是普遍適用的。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否違反了責任自負之原則?這種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又是什么?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 但是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無疑反映了立法者對勞務派遣用工的主觀態度,即必須加強管理,必須對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嚴格約束,必須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應該作為勞動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對用工單位來說,立法者的態度,法律在此的規定,應該仔細考慮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