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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8 06:21  





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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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條第三款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 第十二條款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014年3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將資產評估的要求進行了調整,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因此,從《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立法調整出發,自2014年3月1日起,整體變更無需再進行資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