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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7:53  






塔式起重機是施工現場常用的一種起重設備,又稱“塔式起重機”。用于吊裝鋼筋、木楞、混凝土、鋼管等建筑原材料。用于逐段延伸的建筑。塔式起重機是施工現場必不可少的設備。
塔式起重機頂部塔尖的作用是承受臂架拉繩和平衡臂拉繩傳遞的上部載荷,并將上部載荷通過旋轉塔、轉臺、軸承座等結構部件直接傳遞給塔體結構。3)根據《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當同一施工現場有兩臺以上的塔吊時,兩臺塔吊之間任何靠近的部位(包括懸掛重物)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2m”。自升式塔頂有截錐柱、前向或后向截錐柱、人字架和斜撐架。所有上部回轉塔式起重機都需要配備平衡重,其功能是支撐平衡重以形成設計所需的平衡扭矩,該扭矩與提升扭矩相反。除了配重之外,提升機構通常安裝在配重的后部。
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并已在縣級以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監理對進場報驗資料中的塔機資料應重點檢查核對塔機的生產廠家的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生產日期、產權登記證及產權單位的維修保養記錄,嚴禁三無產品及超過使用壽命的塔吊進場。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4 塔式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塔式起重機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