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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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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投資回收
流動資產:流動資產在項目壽命期內,始終被占用并周而復始地流動,壽命期結束時,全部退出生產與流通,以貨幣資金形式被回收。
其它資金回收時間從投入生產之日起,所用時間長短由投資項目特點、收益狀況、回收計算方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等因素決定。
(1)固定資產回收
1)回收時間:生產期。
2)回收形式:折舊。
固定資產在使用中會逐漸磨損和貶值,使用價值逐步轉移到產品中去,這種伴隨固定資產損耗發生的價值轉移稱為固定資產折舊。轉移的價值以折舊的形式計入成本,通過產品銷售以貨幣的形式回到投資者手中。
(2)流動資產回收:
項目的期末回收全部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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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設項目投資
建設項目投資是一種以特定項目為對象,直接與新建項目或更新改造項目有關的長期投資行為。
與其他形式的投資相比,建設項目投資具有投資金額大、影響時間長、變現能力差和投資風險大的特點。
工業企業投資項目主要包括新建項目(含單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完整工業投資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兩種類型。
建設項目投資的程序主要包括:項目提出、項目評價、項目決策、項目執行及其再評價
企業投資管理機構應根據戰略需要,定期編制什么
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并、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