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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0 21:40  





公司股權變更是否需要工商變更登記,乍一聽,像是常識問題。在《公司的法》上,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就股權轉讓都進行了專章規范,這說明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而工商不就是管公司這點事的嗎。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應該要辦工商變更登記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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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討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僅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并不涉及股權變更的規定。結合該章其他條款,在規定名稱變更(A28)、住所變更(A29)、法定代表人變更(A30)、注冊資本變更(A31)時,行文上并不區分有限和股份,均統一表述為公司(按照該《條例》第二條,稱公司時包括有限和股份),僅在有關股權變更規定時特別寫明是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的法》第九十五條出現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著立法的歷史因素。根據1993年的《公司的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并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本法有關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