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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11-12 12:02  






              靈活用工與勞務派遣的不同:

              給付員工工資的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員工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通常按照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實行同工同酬。

              靈活用工的工資則完全由靈活用工服務機構決定并進行發放。

              費用結算周期不同:

              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相同,由用工單位按月將其工資支付給派遣機構,派遣機構在支付給派遣員工,因此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通常是按照月進行結算的。但靈活用工則不同,服務供應商與用工單位之間通常按照業務的進展程度約定結算周期。

              支付對價的對象不同:

              勞務派遣是一種勞務合同關系,用工單位通過派遣企業向員工支付工資,員工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企業針對勞動力的使用支付對價。靈活用工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企業針對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對價。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初次予以規定,自此以后得到廣泛應用。但由于制度運行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勞務派遣成為眾多公司特別是許多大型國有公司規避法律責任的途徑,這與勞動合同法的本意相違。

              同時也不得不承認,法律本身關于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責任分擔、勞務派遣中的工上補償待遇、同工同酬待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給善于鉆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機。

              勞務派遣用工日漸成為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的源頭,有必要加以研究。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分擔

              與修改前的勞動合同法相比,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將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的雙方相互連帶更改為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單方連帶。

              相互連帶的表現形式是法律不限定責任引發主體或者任何連帶責任主體皆應承擔連帶責任,單方連帶是指連帶責任主體對特定一方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體現在經濟強者對經濟弱者責任的承擔,如擔寶法中的連帶擔寶。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的用人義務;用工單位基于用工的事實行為,應當承擔派遣工人處于其控制過程中產生的責任,不應連帶承擔派遣單位的所有雇主責任。派遣單位致勞動者損害時,用工單位不具有可責難性。

              相反,用工單位有未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等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出于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以及分擔勞動者受償不能的風險的考量,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傳統意義上用人單位的義務大部分被分配給了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的責任負擔較少,發生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自然相對較少,且派遣單位合法運行是政府對派遣業管理和監管的重點,派遣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單方連帶不會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損害賠償的不充分。

              有人對這一修改提出質疑,認為勞務派遣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大量使用,而且發展較快的是國有企業,上述用工單位的經濟能力無疑更強,但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責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單位,這不利于遏止勞務派遣的濫用,也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勞務派遣的現狀確實是用工單位的經濟能力反而強于勞務派遣單位,正是從這一實然狀態出發,很多法員在處理勞務派遣糾紛時,為了避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而侵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并不區分導致損害的主體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相互連帶責任。




              為什么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勞務外包

              從效益方面來看,成本外化,利益內化

              1 、降低管理成本

              首先,用人單位不必增加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或機構對派遣員工進行管理,由派遣中介完全承擔這一任務,為用人單位節約了管理成本。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規性人力資源管理費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廣告、退休資遣費等等。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機動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的發展,依據崗位效益、市場的工資價格靈活地調整工資的標準,其員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編員工(工資只能漲不能降)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2 、降低納稅成本

              依照《稅法》,企業所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超出應納稅工資額部分,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支出項目,增加了用工成本。而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在維持相同工資水平的條件下,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通過人才派遣機構轉發,改變企業的納稅稅種性質,改善企業生產成本核算科目,為企業降低成本。

              企業在租賃員工之前對員工工資超額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租賃人員之后,卻變為繳納營業稅。為什么會有納稅稅種性質上的變化?是因為企業在通過人才派遣機構租賃人員后,將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轉付給人才派遣機構,可以作為提供應稅勞務單位繳納營業稅,而不用繳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此外,員工的租賃費可以作為服務費,直接計入生產成本,不用納稅。由此可見,人才租賃能夠幫助企業改善生產成本核算科目,為企業實現成本外化,利益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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