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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9 08:36  





公司財產與其成員財產相分離。公司具有的獨立財產是公司人格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標志之一。公司財產雖來自于成員的投資,但其成員一旦把財產投入公司,就與這些財產相分離,這些財產成為公司財產,由公司來支配。
即就是所謂的剩余價值索取權和公司控制權。在法律責任上,一般情況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
任;而公司則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作為股東和公司自治基礎的財產權和自治后果的法律責任均有所不同。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機器設備;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4、運輸工具;5、其他設備。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機器設備;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4、運輸工具;5、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