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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4 12:46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并不必然導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解釋中并沒有關于方“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只規定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企圖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見,并不必然導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也僅僅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的、、遺棄家庭成員等以上四種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要求賠償,而是要達到“同居”或“重婚”的嚴重程度才可以要求賠償。
通常這時候當事人又會追問了,那他了,就對他一點懲罰都沒有嗎?雖然不能讓方“凈身出戶”,但是法官可能會酌情在分割比例上對無過錯方略有傾斜,同時,具備情節也是讓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要知道在實踐中,次起訴離婚很難會判離,盡早的脫離這個消耗你的男人,不正是對他更大的懲罰嗎。當然,如果方自己同意放棄其全部財產凈身出戶,法律也是不反對的。因此,凈身出戶只是老百姓心中的一種理想期待,除非的一方自愿凈身出戶,否則很難實現。

在遇到他人詐騙自己有經濟損失后,肯定是時間去找詐騙犯,但詐騙犯當時也逃離了。在詐騙犯逃離了之后,受害者還想到了當時介紹的中間人,想要求中間人承擔刑事責任,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要看中間人有沒有參與,有參與就有,沒有參與就沒有刑事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