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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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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d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對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概念的探討,首先是基于稅收籌劃概念的分析。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稅收籌劃概念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中國,譯自 tax-planning 一詞,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許多問題尚不成熟,因而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
稅收籌劃與本質上的區別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f部門的確認。稅收籌劃基礎是指企業的管理決策層和相關人員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程度,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企業涉稅誠信等方面的基礎條件。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于稅務行政執f不規范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都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f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
對交易征稅,損害雙方利益,交易福利隨之減少;對資本征稅,資本收益率降低,用于未來生產的資本積累減少,同時破壞人們投資的激勵。對勞動者征稅,則會直接損害勞動者的積極性。
國家征稅的一個目的是提供公共防衛,比如和治安。從歷史看,這確是稅收能提供不壞的功能——然而,稅收總是被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