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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6 16:24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為進一步規范車損案件鑒定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正,市法院近日出臺《車損鑒定相關規定》,采取“三方到場”“協商費用”“規定時間”的方式,對車損案件鑒定程序進行詳細規定,確保車損價格鑒定客觀公正。
“三方到場”,即驗損過程必須經原被告及鑒定機構三方到場,對損失項目經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并附照片證實。文件規定,鑒定機構要保證鑒定價格與實際修復相符,拆解驗損前鑒定機構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配合驗損并留有證據。三方到場驗損確保了鑒定的公開公正,有效遏制了少數投保人利用物價評估的程序瑕疵獲取不當利益的情況。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
“協商費用”, 即針對鑒定費用有時過高的問題,采取由輔助室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辦案部門的主持下與鑒定機構協商委托費用。委托費用的確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準,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對協商不成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搖號確定下一鑒定機構。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很難當場達成理賠意見,被保險人便委托認證中心對車損進行鑒定,而認證中心的鑒定費是按定損結果比例收取,即定損數額越高則收費越高,因此認證中心普遍存在低損高定的現象。
“規定時間”, 即針對鑒定時間過長問題,文件規定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需延長期限,鑒定機構應提交書面申請,并按法院重新確定的時間完成委托工作。對于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的,經二次延長仍不能完成的,將終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并通知當事人重新選擇鑒定機構。同時,對不能按時完成委托工作的鑒定機構,一年內不再向其委托。二是,應當具有“作為證據方法的載體未經加工變造或呈現證據的過程不受扭曲、干擾等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