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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5:56  





廣東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方有哪些權利義務?
國z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z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z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家庭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z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z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村村民承包集體土地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嗎?
律師解答:不需要,承包給外村人才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以及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土地的發包程序有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土地不屬于家庭承包,而是屬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原土地二輪延包時填寫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很多在填寫地塊的四至界限時填寫不清、界定不準甚至未填而引發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标悇︿h是重崗一社的社員,《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了社員優先承包權,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屬于第二章家庭承包,兩法條所規范的是家庭承包的程序,不適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條第z一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z府批準”,該款所規范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發包程序,陳某是重崗一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適用于此款。
2010之前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未經過村民同意有效嗎?
律師解答:也無效。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耍經發包人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互換只需向發包人備案。雖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明確了未經過村民會議同意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2010之前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是必須履行民主議定程序的。如下面這個案件,廣州中院就以1998年實施的《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9條判z決了2008年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非常具有參考價值,也給村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判z決書節選:
關于2008年3月31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z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案涉《土地租賃合同》系對農村留用地進行出租,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2004年,俞某回鄉后向許某夫婦索要這塊耕地,但許某夫婦認為自己耕種這塊土地多年,土地承包關系早已發生改變,所以拒絕了俞某的要求。雖然雙井經濟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開全體家長會議,但是雙井經濟社與雄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距召開家長會議的時間超過兩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場規律,兩年半屬于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內市場行情、土地租賃價格、交易機會等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2005年的家長會議決議并不能當然代表2008年簽訂合同時村民的意愿,雙方應當就2008年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的事宜另行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z表大會討論決定。因此,雙方于2008年3月31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未履行民主議定程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原審法z院僅認定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部分無效,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