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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0 07:49  
申訴引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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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后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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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后進入是否再審審查階段須知:
1、再審審查中新證據的認定。
下列證據為新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能夠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tui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tui翻原、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具體再審事由如下:
《民事法》di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
(二)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fa院調查收集,人民fa院未調查收集的;
(四)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七)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應當參加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