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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05:44  





廣州加盟商有輕微違約行為,公司能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如只是輕微違約,未達到根本違約的承擔,未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阻礙,則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會認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對方違約金。
判z決書節選:
羅某與多某公司簽訂的《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根據《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5.3.4條的約定,羅某每天的銷售額需在結束營業12小時內匯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賬戶,多某公司需10天為周期由財務統計銷售總額3日內需返還羅某當月的返利總額;每超過一日違約方需給對方按需匯款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對于商圈保護范圍的約定,雙方先是以事先擬好的文本的方式約定為1000米,同時又將商業步行街和商場、超市排除在該范圍內,并進一步明確商業步行街的保護范圍和商場、超市的商圈保護范圍。累計3天未按規定執行,多某公司有權通知羅某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貨品安全保障金;5.7.1條約定每季度總銷售額低于4萬元的門店,多某公司有權在此區域繼續招商拓展新的門店以及有權單方面停止與羅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認為羅某違反合同上述條款的約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包括羅某在內的聯營商發出《通知》,決定對違反合同約定的聯營商予以解約,并要求上述聯營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該公司洽談新合作方式且簽訂新合同,逾期視為正式解除合同。
廣州加盟合同約定合同到期有返款,合同解除怎么辦?
律師解答:如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則按照合同履行的時間計算返款,如履行時間為一半,則返款也為一半。如因公司違約解除的合同,則款項全返,如因加盟商違約解除合同,則無返款。
根據涉案合同5.4.3條及補充協議約定,做滿一年且無違反合同相關內容,在合同期到期后兩個月內返還貨架制作費,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為準,現因涉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為一年,實際履行期限僅為五個多月,故羅某向多某公司交納的8775元貨架款應按50%予以返還,并抵扣相應的貨款。綜上,多某公司應返回羅某的貨品安全保障金和貨架款金額共計54387.5元,抵扣羅某應向多某公司支付的剩余貨款金額31854元后,多某公司還應向羅某返還的款項為22533.5元。因涉案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予以解除,多某公司要求羅某支付律師費10000元的訴z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判z決書節選:對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售賣商品的問題。
廣州公司違反區域保護政策,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如合同明確約定了區域保護的范圍就可以,至于兩個店之間的距離,可能要委托專業的測量機構測量。注意區域保護范圍的條款約定字眼,措辭要準確。比如下面這個案件,合同對區域保護范圍有兩種約定,一個打印的約定一個手寫的約定。律師解答:如只是輕微違約,未達到根本違約的承擔,未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阻礙,則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一審認定根據特別優于普通的原則是1000米,二審認定手寫的部分是變更了合同條款,保護范圍應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違約責任認定,值得深思,建議一定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訴z訟。
判z決書節選:
對于合同解除的過錯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不得在被上訴人同一條街(路)的1000米內再開設“茗某”加盟店或直營店(商業步行街或及商場、超市內的店除外),同時備注:商業步行街內“茗某”的商圈保護:被上訴人不得在乙方同一步行街的300米內再開設“茗某”加盟店或直營店;被上訴人不得在上訴人同一商場、超市內再開設“茗某”加盟店或直營店;在合同補充事項中,以手寫字體約定上訴人給予被上訴人店鋪所在區域五公里輻射范圍的商圈保護。一審認定根據特別優于普通的原則是1000米,二審認定手寫的部分是變更了合同條款,保護范圍應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違約責任認定,值得深思,建議一定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訴z訟。由此可見,對于商圈保護范圍的約定,雙方先是以事先擬好的文本的方式約定為1000米,同時又將商業步行街和商場、超市排除在該范圍內,并進一步明確商業步行街的保護范圍和商場、超市的商圈保護范圍。雙方在以手寫字體的特殊約定中,上訴人承諾給被上訴人5公里范圍的商圈保護。
廣州加盟商違約后要承擔多少項違約責任?
律師解答:這個根據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會考慮違約的過錯情況和已支付的賠償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z決。判z決書節選:關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標識而是繼續經營,違反了合同第十條第1款約定,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問題。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救濟遵循的是損失填平的原則,即一方當事人因違約導致的賠償金額應不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如下面這個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繼續經營構成違約,法z院后判沒收了保證金15萬,但加盟費仍應退還11萬,另外合同另外一條的違約金損失條款30萬則沒有支持。
其次,關于一次性加盟費15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給羅某的問題。雖然前述第八、(二)、4條約定銀某腸粉店有權沒收的款項中包括了已繳交的加盟費,但該條款實際上仍是違約條款,所規范的應當是違約金。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依據雙方已實際銷售貨物金額57079元和銷售貨物的吊牌價金額221107元之間的比例,計算吊牌價金額為123393元的庫存貨品的實際貨值應為31854元,故羅某應向多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金額為31854元。而從款項性質來看,一次性加盟費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均屬于特許經營費用即使用銀某腸粉店特許經營資源所支付的對價,故不應當由上述條款調整。因一次性加盟費為羅某前期一次性繳納,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現雙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從公平起見,銀某腸粉店應當將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費111864.41元(計算公式為15萬元*未履行期限44月/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換給羅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