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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8 03:09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其本質應當定性為證據性的確認行為。公an機關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體系是民事侵權認定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兩者為屬種關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機關適用相關法律規則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注意一些具體事項:兩種規則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因果關系的確認原則、違fa行為與過錯以及特殊情形的認定規則。
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機動車一機動車、機動車一非機動車或行人,在常規通行狀態下因過失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又按照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報警、接受竟方的調查與處理。此類事故因調查處理程序完整,所得證據充分,當事人相當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責相對比較容易、準確。
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滿足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規處理方法失效,這時需要給當事人一條其他路徑尋求救濟或者直接推定責任。
一是安全法規定之外的“道路”或“車輛”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由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交由相對應部門依據其特定情形處理,無規定主管部門的由交通警cha部門比照定責、處理,并出具相關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際上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當事人責任認定,一個是法院等審判機關圍繞事故損害做出的賠償責任認定。作為當事人,可能更關心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不重要,因為該文書必定是法院重點審查與參照的證據性材料,也是確定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圍繞事故定責的實踐相當豐富,其相關的理論研究卻比較薄弱,不如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圍繞賠償責任理論的各要素分別做出了詳盡且多樣化的探討。下一步可以借鑒其相關成果,圍繞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注意義務”、“因果關系”等開展深入研究,以豐富公an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理論,夯實其基礎,以達成其有效指導實際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