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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03:18  
《固廢法》新舊版差別在哪里?有哪些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固廢法》新舊版差別在哪里?有哪些亮點?你是否也和小編一樣充滿好奇?新《固廢法》出臺的重大意義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想和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義,非常必要。特別是在當前抗擊新冠疫情的關鍵時期,修訂固廢法,完善對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時。

亮點六: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
亮點六: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隨著我國工業的不斷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為4010.1萬噸,2018年達到4643.0萬噸,同比增長15.78%。由于危險廢物帶來長期的環境污染和潛在的環境影響,社會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關注。新《固廢法》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對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強化危廢處置設施建設、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加強危廢跨省轉移管理等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

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
亮點七: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實施的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將原《固廢法》第十四條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固廢法對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針對性規定?
問:固廢法對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針對性規定?答:2019年9月,在河南考察調研時強調,要注意節約環保,杜絕過度包裝,避免浪費和污染環境。2019年9月主持召開中央深改委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對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作了部署。固廢法針對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規定:,關于過度包裝治理。一是明確有關部門要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二是明確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三是強調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四是要求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包裝物進行回收。五是規定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六是明確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第二,關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確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按照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三是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此外,固廢法還對旅游、住宿等行業按照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處罰等作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