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07-14 18:05  
據此前全國人大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
對于《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仍適宜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通過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1]
當前,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修法已處于活躍的階段,5月22日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共同落實中美階段經貿協議”,中美階段經貿協議的開篇就是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其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為了保持《典》穩定性,暫時不設知識產權編是合理的,在知識產權領域立法修法發展到相對穩定的階段時,借鑒《典》立法“兩步走”的策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中美貿易實質上就是關于未來的創新經濟主導權的爭奪。在美國各種遏制打壓手段中,長遠殺傷力的就是對規則的把控(包括改寫和建立)。對此,我們應有足夠的警覺并予以高度重視,在奮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質量的同時,需要調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思路,充分關照新形勢下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變化態勢,在知識產權戰略上做前瞻性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