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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7 04:39  







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對違約方進行違約金方面的約定,而買賣合同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糾紛,關于違約金這方面相信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我們來看一下涉及違約金時糾紛該怎么解決吧。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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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情況都可能會導致買賣合同履行困難甚至無法繼續履行,比如2020年春節我們經歷的疫情,那么合同因疫情履行困難的,是違約還是屬于不可抗力應當免責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律師認為不應一概而論,而是按照法律法規及依照合同約定,分情況考慮。作為買方,疫情期間若是買方收貨后不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與疫情其實關系不大,賣方可以考慮直接追究其違約責任;作為賣方,因疫情導致無法及時復工,或無原材料供應導致無法向買方交付標的物,就要考慮是違約或是不可抗力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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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物品的過程中,一般都需要簽訂買賣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什么是買賣合同呢?其實買賣合同就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時出現了糾紛,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應該怎么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50條規定的義務。
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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