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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5:19  






排污許可的理想狀況是在前面可以銜接環評、三同時和驗收等制度,后面可以銜接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環境*法、綠色*貸等制度。排污許可將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等要素,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
8、申請排污許可證都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守法承諾書
3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
4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
5環境保護自行監測方案
6申請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
7企業情況介紹文本
8環評報告(含補充報告)及批復、驗收報告及批復
9工藝流程圖及產污環節圖(有污水處理工藝的補充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10廠區總平面圖(明確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污染治理設施、固廢暫存場所等位置)
11廠房內部主要設備布局圖(標出主要工序及設備位置)
12雨水管網圖、污水管網圖(標明圖例,明確排放口位置)
13回監測點位圖(標明廢氣、廢水、廠界監測點位)
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要求
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冊、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污登記表。其中,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向分別向市、縣(區)級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到核發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后,系統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許可證注意事項
1.因排污單位逾期未提交申請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質量較差、不配合環保部門修改完善導致未在規定時限內申領獲取排污許可證的,后果由排污單位自行承擔。
2.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按證排污,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并在大氣、水污染物排放口和廠區大門口張貼帶有二維碼的標識牌。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發證機關遞交《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當年《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申請換證。
1、企業委托書;
2、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3、《東莞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
4、《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