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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1 08:00  





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
出口貨物應在貨物裝入運輸工具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報關。也就是說,應先報關,后裝貨。須在報關24小時之后,才能將貨物裝入運輸工具。
進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出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是為了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監管,保證貨物及時運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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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程序
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shu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進口報關
其次,進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進口貨物報關單,貨物發i票,貨物裝箱單,提貨單,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有關單證。
進口報關期限是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