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估傷殘費用需要多少錢?在嚴重的che禍傷害案件中,會涉及傷殘賠償的問題。受害人經鑒定機構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報告明確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相應傷殘級別標準的,即可以此為據,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特殊項目,獲得更多賠償。資產評估的依據包括行為依據、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取價依據(內部資料、外部資料)。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傷殘級別的大小通過鑒定得出,而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鑒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故,傷殘鑒定是需要交納一定的鑒定費的。實踐中,鑒定費的數額可大可小,根據鑒定的難易程序而定。但大多在幾百至二三千元之間。該部分費用并不高,但鑒于其因交通事故的發生而發生,作為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損害支出之一,是可以主張賠償的。
注:各地傷殘評估費用應當由鑒定機構參照地方有關收費標準確定。在鑒定完畢后,受害人應當索要必要的鑒定票ju,作為未來索賠該部分費用的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估標準:鑒定標準存廢法定原則。理由如下:第1,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于國家標準范圍,根據國家授權,國家質檢總局擁有公布國家標準的這一權限,該標準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鑒定標準屬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的廢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即由原發文機關或者原發文機關的上級有權部門作出廢止決定并依法予以公告才能生效,否則,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否已經廢止應當符合法治原則,即由原發文機關審查并作出是否廢止的決定,而不能由與原發文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的其它機關決定是否廢止。
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行為性質行政行為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an機關行使行政的行為,應認定其為具體行政行為。問題的提出在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公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實際上是公an機關進行交通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an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劃分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基于該認定進而懲罰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一個連續地、系統地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環環相扣、互為因果。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都以公an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基礎。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這一點又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受案范圍的意見〉的答復》中得以強化。可以明確表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證據的一種,問題的關鍵是,應怎樣理解法律文本中“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一用語,也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哪種證據形式證據。


交通事故根據法院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家ji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其又分三種意見:其一,書證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an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職權所制作的文書,從書證分類角度看,是種公文性書證。從目前證據規則來看,不管我們如何對公文書證的證明力規定進行評價,都涉及到一個如何保證公文書證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的體現出其真實性客觀性優于一般書證的問題。因此,對于公文書證的認定應當十分謹慎。不能將與國家ji關或社會團體有關的書面資料一概稱為公文書證,進而將其證明效力凌駕于其他書證之上。細致的查明案件事實、正確的分配舉證責任,是實現公正裁判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