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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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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一人公司分別是指什么,他們之間又有什么區(qū)別呢?
1、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
3、設立登記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10萬元那,股東應當一次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低限額的限制,只需出資人申報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對出資形式未做出任何強制性規(guī)定。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qū)別與選擇
(一)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qū)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jù)股東會多數(shù)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xié)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xié)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yè)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tǒng)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重要的區(qū)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fā)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guī)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zhì)--是否為企業(yè)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并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于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nèi)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yè)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