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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1 04:05  





在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的獨立辯護并不完全符合保護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國,獨立辯護屬于律師法定之權利,這在我國刑事法及律師法中都有專門規定,并且這種權利屬于律師之固有權利。然而,律師獨立辯護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夠地保護被告人利益,這不僅是刑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或者私法義務。一般而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是全心全意為被告人利益服務的,然而,這并不能否認律師在辯護時摻雜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狹隘的職業利益。
對于基于律師利益還是基于被告人利益存在模糊之處,而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則應當區別分析不同情況,將各種因素綜合權衡后予以解決。譬如,如果被告人并不否認公訴書中指控的罪名,而辯護律師以其他罪名作罪輕辯護產生爭議;刑辯律師與被告人在是否需要傳喚某一證人、是否進行鑒定、是否出示某一證據等問題產生爭議;在辯護中律師獨立辯護與被告人產生爭議;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策略方面產生爭議;等等。這些情形屬于律師相對獨立辯護的范疇。
據此,量刑辯護也從附隨于定罪辯護,相應地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說此前的量刑辯護是習慣法上的制度的話,那么,隨著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量刑辯護也從習慣法步入了實定法,獲得了與定罪辯護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將著眼于量刑辯護的問題和實踐,從解釋論和適用論的視角,來研究和分析量刑辯護的含義、類型以及內容等相關問題,以求教于諸位方家。
在辯護律師選擇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盡管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達到了積極的效果,使公訴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發生了根本的動搖,但是卻無法說服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此時,某些選擇了一種“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也就是認可公訴方指控的罪名,但在量刑上卻不作出較為嚴厲的處罰,而是選擇適用程度不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