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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2:06  







由于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擔心的風險,那么復工返崗,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這三類員工,企業能不能辭退呢?
針對在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三類員工,在隔離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不勝任工作、重大客觀情況、醫療期滿)、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恰遇勞動合同期滿的,應順延至隔離期間結束為止。
雖然如此,不影響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員工重大過錯)、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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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對法律知識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就讓我們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為大家說一下有關洛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的相關法律知識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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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進入一個企業工作時,都會有試用期這一說,那么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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