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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4:53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常將持有適任證書的人員和、事務長、船醫統稱為船員,余者稱為普通船員或一般船員。根據船員分工特點,貨船分為甲板部、輪機部和事務部,大副、輪機長、事務長分任部門長,客船則將事務部歸并于客運部,客運主任為部門長。船長是船舶,對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負全部責任。中國設置的也是船舶,分管思想政治、黨務和部分行政工作。
章 總 則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船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船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主管全國船員培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船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船員培訓的具體項目,制定相應的培訓大綱,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培訓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培訓機構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培訓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依法撤銷相應的《船員培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定期公布培訓機構的學員考試及格率。
第四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船員培訓的管理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