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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7 06:56  





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師獨立辯護方式,一般情況下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是由我國法律制度,律師職業素質、職業慣例、職業心理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機制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這是基于我國律師執業環境而采取的現實主義的做法。當然,基于對律師職業能力的美好愿景,在辯護方式上對律師寄予更高的角色定位或者期望也是可以的。即使這種高標準的執業要求更多的是一種英雄主義,并非針對每個律師而言。
轉繼承不受次數限制:
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因此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綜觀整個離婚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一般來講主要是三方面:1.感情是否;2.子女由誰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3.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在庭審中法官也應當根據這三個方面來推進庭審進程。
(一)感情是否。主要是調查雙方的感情狀況,首先詢問被告對離婚的意見,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則感情問題可以簡單帶過;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則應深入調查以下內容:
(1)婚姻基本情況
結婚前:雙方相識的方式(自由戀愛或媒人介紹)、相識到結婚間隔的時間長短、締結婚姻的時間
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雙方當前感情狀況、是否分居及分居時間
(2)起訴離婚的原因
主要看當事人提出的原因是否屬于法定的準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人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的若干具體意見),此時相應的證明責任分配給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