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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05:03  
刑事辯護全覆蓋為辯護律師帶來更多機遇
辯護律師在全覆蓋之下獲得更多實踐經驗
在法院審理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二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因為《辦法》的規定而變成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則法院均要為其指了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這不但使得我國的刑事辯護率得到大幅的提升,而且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而言更是意味著他們將獲得更多的刑事辯護實踐機會積累刑事辯護經驗,不僅有利于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水平和辯護技能素養的提升,還有利于降低執業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
這是一個可喜的變化,無意評判某一種的好壞,但作為一個專業的刑事辯護人,一定要有敏銳的觸角,善于觀察周遭,善于發現事物之間的聯系,更要善于從事物的表面窺見背面隱藏的其他。既從案件事實出發,又從法律規定出發去思考個案,更要從大眾認可的樸素價值觀出發,全盤思考。對刑辯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辯律師要有縝密的思維,一個擅長把握當事人心理,善于推銷自己的刑辯律師固然容易取得當事人的信任,但高超的專業知識、良好的法律素養才是一個刑辯律師安身立命、完1美服務好每一個當事人zui重要的本領。
辯護人在面對一個復雜的,吸引大眾眼球的,甚至能在法治史1上留下痕跡的個案的時候,更要善于運用媒體的力量來推動案件的進展,中國刑事辯護的輕程序、重證據,以偵1查為中心等等不夠進步的一些特點,近年來在不斷改善,從中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1訟制度的改革到既重證據,也重程序的理念的轉變。與被告人溝通,律師的辯護權不是完全獨立的,要和委托人協商,要忠實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罪、不認罪、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律師不能替代。
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的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的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刑事辯護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1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一種基本的訴1訟職能。法律意見,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應當將工作重點提前到法院開庭前。律師在偵1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