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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10:53  





醫院性質分類
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指南所指醫院指性疾病醫院和帶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性疾病的醫院。
醫院污水
指醫院產生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消毒劑、溶劑、酸、堿以及性等的污水。
污泥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廢氣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醫療污水排放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含土建、設備、電氣、管線、施工人員以及設計與建設方代表共同組成調試運行小組。





醫療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對于綜合醫院(不帶病房)污水處理可采用“預處理→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通過混凝沉淀(過濾)去除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從而避免消毒劑用量過大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醫院污水經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新建醫院污水排放量應根據《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建質[2003]4號進行取值設計,做到清污分流,節約用水。污水經提升后進入混凝沉淀池進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進入接觸池進行消毒,接觸池出水達標排放。調節池、混凝沉淀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