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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6 14:46  





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1療終結期、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1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1療機構診斷資料等);
工傷鑒定致傷方式、損傷時間的推斷關鍵接納全國各地公、檢、法、司等行政機關或別的社會團體的授權委托,參考學和法醫學科學基本原理,傷勢法醫鑒定,對涉案人員的致傷方式(致傷專用工具)、損傷時間(新鮮還是破舊損傷)明確提出法醫學推斷建議。該類評定一般規定受托人出示將會的致傷方式(如異議彼此分別的闡述)和將會的損傷時間,法醫鑒定中心在哪里,以提升推斷結果的性。
工傷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但不影響工傷鑒定意見的。補正應當在原工傷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工傷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對工傷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工傷鑒定意見的原意。
職工對勞動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