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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1 06:03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 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境外企業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產方式的委托認證;(4) 對同一單元產品重復認證或命名、型號規格等形式不同,但實質為同-單元產品的重復認證;(5) 以OEM生產方式提出委托認證,其生產企業為D類生產企業;(6)其他法律法規、實施規則、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檢驗機構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除了自行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檢驗外,還必須由某個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這種根據客戶的委托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進出境商品進行檢驗、鑒定和管理的機構就是商品檢驗機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認證檢驗機構是由一下四個檢驗機構組成的:1、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位于天津市,掛在公共安全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對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的分工,主要檢驗任務是:從事固定滅火系統及零部件、耐火構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藥劑等消防產品的型式檢驗、認證檢驗、監督抽查檢驗、仲裁檢驗、新產品鑒定檢驗和委托檢驗等。此外,該中心還承擔有關承檢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任務,承擔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會一、二、三、八分技術委會秘書部門的工作,從事檢測技術和檢測設備的研究開發,并負責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21/SC5、SC6、SC8和ISO/TC92/SC2的國內技術歸口工作。
2、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位于遼寧省沈陽市,掛在公共安全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對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的分工,主要檢驗任務是:消防電子產品的檢測、防靜電火災產品靜電參數的測試。此外還承擔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檢測技術和檢測設備的研究、地方同類檢測機構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II、專用檢測設備的行業歸口管理、消防電子產品質量認證文件審核、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會第六分技術委會秘書部門工作、ISO/TC21/SC3國內技術歸口工作等。

7.3.2 其他增加監督頻次的情況:當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時,可增加監督頻次:(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如發生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戶提出質量投訴并造成較大影響,經查實為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責任的;(2)評定中心對獲證產品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3)當生產企業分類類別下降時。增加頻次的監督不預先通知,監督方 式包括監督檢查和/或監督檢驗,增加頻次的監督檢查人日數為2~4人日/次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