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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代理機構承諾守信“本信息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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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20-12-02 04:58  







              費用的減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i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fā)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i院令第569號)有關規(guī)定,財i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的請求。

              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 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 復審費;

              (4)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費用減緩的手續(xù)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請求減緩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當附具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xù)并提交聲明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xù)的聲明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注明,也可以單獨提交。

              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fā)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費用減緩的比例和種類。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緩的理由。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另行公布。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form examination for patent) 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fā)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一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fā)明是個別現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tǒng)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一項發(fā)明的專利性的能力。

              ??所以,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手續(xù)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一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xù)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準,專利權即可被授予。這種制度的優(yōu)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

              ??缺點是:由于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范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了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于學習、借鑒。

              ??法國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種制度。目前比利時、希臘、意大利、瑞士、阿爾及利亞、伊拉克、突尼斯、埃及、烏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馬爾加什聯(lián)盟等仍采用此制度。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


              優(yōu)先權要求的恢復

                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恢復要求優(yōu)先權的權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辦理手續(xù)補正通知書導致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2) 要求優(yōu)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

                (3) 要求優(yōu)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yōu)先權要求費。

                (4)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優(yōu)先權。

                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規(guī)定,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jié)的規(guī)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的,不予恢復。例如,由于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提出聲明而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的,不予恢復要求優(yōu)先權的權利。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qū)。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1)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yè)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i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xié)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qū)。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 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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