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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02:23  





吊車參數起重吊裝作業安全保證措施詳解
5、小吊車防吊裝結構失穩措施
1)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 2)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始可卸鉤,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后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拉(撐)固。科學的充氣標準應該是:以輪胎的標準氣壓為基準,隨著氣溫的變化,對輪胎氣壓略有調整才對。 3)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吊車參數工程機械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是什么?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吊;
(2)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
(7)斜拉重物時不吊;
28、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r燃易b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準。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后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