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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11:56  






專利壁壘
指一國政府或企業(主要是發達國家制造商)依靠其技術壟斷優勢,以保護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名義,利用甚至濫用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實施各種不合理障礙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的進口,使國外非專利權人處于一種十分不利的地位,出導致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進入市場受到專利、訴訟阻撓等。
??專利壁壘作為知識經濟突現出來的新的壁壘形式,是現代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是關稅壁壘讓位于技術壁壘、反傾銷壁壘和知識產權壁壘以后,知識產權壁壘的一種重要形式。專利壁壘表現為國家層面實施的專利壁壘和跨國公司實施的專利壁壘兩個方面,具有靈活性、針對性、合理性、隱蔽性、報i復性、歧視性等特點。
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專利權人)不再將該項專利技術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許可方(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
??獨占許可合同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占權。
??合同規定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愿。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等。獨占許可合同一經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一地區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合同,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占許可合同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議。在約定地區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占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據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占許可合同和普遍許可合同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占許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許可合同高20%——50%。目前,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愿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獲得高額利潤。
專利維權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是侵犯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i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 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i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i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i院起訴。
金融專利
指所有金融產品申請的專利。包括金融商業方法專利以及其它一般的金融產品專利。
??分類:
??一般把金融產品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征的金融產品;
??另一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i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產品。
??特征:
??金融產品專利的第1類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征的金融服務產品專利;其主要特征是“技術性”,是僅要符合一般專利的技術性特征的要求。
??而第二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i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服務產品,更多的是與計算機軟件與硬件相結合而應用于商務經濟活動的方法專利。具體特征如下:
??商業方法專利是為了提高商業活動效率、增加商業利潤而應用于商業活動中的方法專利;
??商業方法專利的具體實現方式是與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相結合,依賴于計算機操作系統和網絡平臺;
??商業方法專利創新的實質是計算機軟件與硬件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