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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3 13:27  






申請日的更正
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后認為該通知書上記載的申請日與郵寄該申請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申請日。
專利局受理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日更正請求后,應當檢查更正請求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一個月內提出。
(2)附有收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注明的寄出掛i號號碼與請求書中記錄的掛i號號碼一致。
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予更正申請日; 否則, 不予更正申請日。 準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作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并修改有關數據;不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對此更正申請日的請求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斒氯藢@执_定的其他文件遞交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專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執、收寄郵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專利局應當重新確定遞交日并修改有關數據。
受理程序中錯誤的更正
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在受理工作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同時修改有關數據。對專利局內部錯投到各審查部門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受理處,并注明退回原因。
查 詢
專利局受理處設置收文登記簿。當事人除能提供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收文回執或者受理通知書外,以收文登記簿的記載為準。</p><p> 查詢時效為一年,自提交該文件之日起算。</p>
通知和決定的產生
1.1通知和決定
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以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程序中,審查員根據不同情況,將作出各種通知和決定。這些通知和決定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手續合格通知書、視為撤回通知書、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屆滿前通知書、繳費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專利權終止通知書、駁回決定、復審決定書、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等。
1.2通知和決定的撰寫
撰寫通知和決定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的有關規定?! 〕局改现衅渌鹿澴鞒鰧iT規定之外,通知和決定一般應當包括: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通知或者決定的內容、署名和/或蓋章、發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姓名。 (2)著錄項目包括: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如果是無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書,還應當包括全體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通知、決定的內容包括:通知或者決定的名稱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通知或者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指明后續法律程序?!?4)署名和/或蓋章:通知和決定應當有審查員署名或者蓋章;需要審核的,還應當由審核人員署名或者蓋章;發出的通知和決定均應當加蓋國家知i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i員會審查業務用章。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1)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i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 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