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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12:30  






外觀設計分類
專利局采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法(即洛迦諾分類法)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分類,以最i新公布的《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文譯本為工作文本。
外觀設計分類的目的是:
(1)確定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屬性;
(2)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歸類管理;
(3)便于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查詢;
(4)按照分類號順序編排和公告外觀設計專利文本。
外觀設計分類是針對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的,分類號由“LOC”、“(版本號)”、“Cl.”、“大類號-小類號” 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類號是指“大類號-小類號”),例如LOC(9) Cl.06-04。多個分類號的, 各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例如:LOC (9) Cl.06-04;23-02。
1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以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為依據。
2分類的方法
外觀設計分類一般應遵循用途原則,不考慮制造該產品的材料。產品的用途可以從申請人提供的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產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領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獲知。
確定產品的類別,應當按照先大類再小類的順序進行。一件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屬于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大類和該大類下的小類,如果該大類下未列出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小類,則分入該大類下的99小類,即其他雜項類。
對于產品的零部件,有專屬類別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專屬的類別,例如汽車的輪胎,應分入12-15類;沒有專屬類別的,且通常不應用于其他產品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上位產品所屬的類別,例如打火機的打火輪,應分入27-05類。確定產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專屬的類別,并不限于與分類表中的具體產品項一一對應,例如驗鈔機的外殼,應分入10-07類。
對于因時代的發展衍生出新用途的產品,一般仍應當保持其傳統用途的所屬類別。例如燈籠,其已逐漸從以往單純的照明設備演變為裝飾用品,仍應將其分入26大類照明設備中。
3分類號的確定
3.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相同、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例如,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枕套、床單和被罩三件產品,均屬于床上用品,分類號為06-13類。
3.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但家具組合體除外。例如,帶有溫度計的相框,具有測量溫度和放置照片兩種用途,分類號為06-07和10-04。又如,連體桌椅,屬于家具組合體,分類號為06-05。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各單件產品具有不同的用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例如,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碗和勺子兩件產品,分類號為07-01和07-03。
3.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簡要說明中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外觀設計分類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
(1)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不能確定產品的用途,且簡要說明中未寫明產品用途或所寫的產品用途不確切;
(2)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所確定的產品用途與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明顯不一致。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后兩個月內答復,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替換頁。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將視為撤回。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i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i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i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后,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i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i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贈與) 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i)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對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i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i)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 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i) 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 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i) 的規定處理。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的規定處理。
(4)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是單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繼承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1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6)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7) 專利權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
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1) 專利代理機構更名、遷址的,應當首先在國家知i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注冊變更手續,注冊變更手續生效后,由專利局統一對其代理的全部有效專利申請及專利進行變更處理。專利代理人的變更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個案變更手續。
(2) 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的,應當事先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除委托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解聘書,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辭去委托時,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辭去委托聲明,或者附具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聲明。
變更手續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之前,原專利代理委托關系依然有效,且專利代理機構已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辦理的各種事務在變更手續生效之后繼續有效。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變更手續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對于第1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對于第1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3)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更換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對原專利代理機構的解除委托聲明以及對新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書。
(4)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家知i識產權局批準成立。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i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i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并且在國家知i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代理人執i業證的人員。在請求書中,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其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執i業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一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