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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12:21  






通知和決定的產生
1.1通知和決定
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以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程序中,審查員根據不同情況,將作出各種通知和決定。這些通知和決定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手續合格通知書、視為撤回通知書、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屆滿前通知書、繳費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專利權終止通知書、駁回決定、復審決定書、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等。
1.2通知和決定的撰寫
撰寫通知和決定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的有關規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節作出專門規定之外,通知和決定一般應當包括: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通知或者決定的內容、署名和/或蓋章、發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姓名。 (2)著錄項目包括: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如果是無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書,還應當包括全體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通知、決定的內容包括:通知或者決定的名稱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通知或者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指明后續法律程序。 (4)署名和/或蓋章:通知和決定應當有審查員署名或者蓋章;需要審核的,還應當由審核人員署名或者蓋章;發出的通知和決定均應當加蓋國家知i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i員會審查業務用章。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1)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i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 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