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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10:14  






專利臨時保護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它有嚴格的時間性,即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起,到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為止;
??二是在此期問如果申請人發現有人未經其許可生產其申請專利的產品、使用其申請專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為,也不能以其專利申請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三是在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者使用該發明創造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索取適當使用費用的依據。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有不同的解釋。歐洲專利公約認定在該組織成員國內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臨時保護和正式批準的專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經申請人許可就使用該發明專利申請是一種侵權行為。聯邦德國的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既然法律規定了使用發明刨造的侵權性質,那當然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就應和侵權行為的處理是一樣的。日本專利法規定侵犯臨時保護權的,當該保護權已經正式注冊為專利權時,處5年以下徒刑及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專利法對臨時保護的性質尚無明確規定,只能等待判例解決。
專利申請戰略包括以下三種。
??(1)基本專利戰略
??此處的基本專利是指開拓了一個新的技術領域的專利。例如,世界上第1件電話機專利、第1件晶體管專利、第1件錄音機專利等。所謂基本專利戰略是指將在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的奠基性、首創性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依法取得專利保護。基本專利除了向本國提出外,還應選擇若干市場前景看好的外國提出專利申請。企業取得了基本技術專利權,就可以主導該技術的發展方向,掌握主動權。
??(2)外圍專利戰略
??此處的外圍專利是指圍繞基本專利技術所作出的改進發明創造專利。外圍專利戰略具有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指在自己的基本專利周圍設置許多原理相同的小專利組成專利網,防御他人對該基本專利的進攻:其二是指對他人的基本專利進行研究,發現缺陷,作出改進,然后提出專利申請,利用外圍專利技術同基本專利權人進行對抗。
??企業可以利用外圍專利戰略延長專利保護期限。例如,美國菲利浦石油公司在取得耐熱性能出類拔萃的熱塑性樹脂聚苯硫醚的基本專利之后,又不斷改進,陸續取得了從制造、應用到加工等外圍技術專利300余件。因此,盡管基本專利于1984年11月到期,但大量的外圍專利在那之后仍在有效期內,使得基本專利可以繼續得到有效保護。
??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可以利用外圍專利戰略后來居上。
??(3)搶先申請戰略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專利確權上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及時申請專利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可能會讓競爭對手捷足先登,使自己反而受他人約束。
??但申請專利的時間也不宜過早,過早申請可能因技術成果尚未成熟影響專利權的獲得。
??同時,企業如果認為有些發明創造沒有必要取得獨占權,或者實現獨占后將得不償失,但萬一被他人搶先獲得專利權會妨礙本企業實施該技術時,可以將發明內容在報刊上公開發表,以阻止他人獲得專利權。
??企業在進行專利申請時還應該考慮專利申請種類的選擇。在我國,專利的種類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這三種專利形式各有其特點,企業應根據自己發明創造的特點,結合這三種專利的不同要求選擇適當的專利申請種類。
??發明專利保護的特點是,創造性程度要求高、保護期較長、審批周期較長、申請費用較高。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方法,因而凡涉及生產方法、加工方法、配方等方法方面的發明創造,均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涉及的只是產品,而且這種產品必須是有一定固定形狀的產品。外觀設計實際上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它必須與產品有關并與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結為一體。
??在實踐中,企業可以同時申請兩種或兩種以上專利保護形式,以利用各種專利申請形式取長補短。
專利挖掘作用
??更加準確地抓住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主要發明點,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及其組合進行精巧設計,既確保相關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盡可能大,又確保權利要求的法律穩定性,提升了專利申請的綜合質量。
??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i面、充分、有效的保護,全i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專利申請價值的各主要技術點及其外圍的關聯技術,避免出現專利保護的漏洞。
??站在專利整體布局的高度,利用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相互結合進行組合、卡位,形成嚴密的專利網,一方面培育鞏固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與競爭對手形成有效對抗甚至在相關技術要點上構成反制。
??盡早發現競爭對手有威脅的重要專利,便于企業進行規避設計以規避專利風險。簡言之,對于企業而言,做好專利挖掘,有利于實現法律權利和商業收益最i大化、專利侵權風險最i小化的目標。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Simple License)即普通實施許可又稱為一般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i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