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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8 06:47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運到發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概念編輯
廣義
一國政府為了禁止、控制或統計某些進口商品的需要,規定只有從的申辦并領取進口許可證,商品才允許進口。
進口許可證制度作用
是進口國采用的行政管理手續,它要求進口商向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呈交申請書或其它文件,作為貨物進口至海關邊境的先決條件。即進口商進口商品必須憑申請到的進口許可證進行,否則一律不予進口的貿易管理制度。
海關方面
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 是指及其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數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進口貨物頒發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