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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13:07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有的案件是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關于司法鑒定是有一套完善的系統的,在我國是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的。那么,司法鑒定所需材料有哪些呢?接下來由 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案情:若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無責任認定書,則說明事故經過等情況;其他案件,應說明辦案部門查明的案情。被鑒定人明文件:明文件須帶有被鑒定人的照片,復印件亦可,用以校對是否為被鑒定人本人,無責任認定書防止頂替,如、機動車、卡等,如為未成年人,則提供戶籍材料復印件應注明委托鑒定材料的名稱、數量。
補充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原鑒定項目有遺漏。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送鑒的材料或者失實的;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