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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2:20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第八條 船員適任培訓,指船員在取得適任證書前接受的使船員適應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包括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
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分為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其中,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船長;
(二)輪機長;
(三)大副;
(四)大管輪;
(五)三副;
(六)三管輪;
(七)電子電氣員;
(八)值班機工;
(九)值班水手;
(十)電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操作員;
(十二)引航員;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員;
(十四)地效翼船船員;
(十五)游艇操作人員;
(十六)摩托艇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培訓機構擔任自有教員。
前款所稱“自有教員”指與培訓機構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員。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將《船員培訓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訓項目、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師資等情況。
培訓機構不得采取欺騙學員等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向學員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給予船員培訓許可;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