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10-21 12:48  
生態環評價格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行為,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合法權益,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工作質量,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業的健康發展,現就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環境影響咨詢內容包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委托方根據有關規定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負責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估工作。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1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1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1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1法》的規定處罰。
如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如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條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對此,條例明確規劃編制機關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主體,并從評價的內容、依據、具體形式以及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評價的內容上,要求重點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以及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行為,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合法權益,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工作質量,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業的健康發展,現就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