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護版權意識,另一方面盜版者多,分布范圍廣而侵權行為普遍較輕,起訴成功的補償常常不及起訴時人力財力的消耗。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后,1469年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的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準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于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并在該公司注冊,方可印刷發行。關于版權登記。(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在中國,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但是版權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的證明文件。計算機軟件,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其他具有性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電影、音樂、建筑作品及工程設計圖等,可由省版權登記部門負責登記。數字作品版權登記也可以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或選擇基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 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 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 需要時鑒定機構,可以驗證對證.,作品如未登記,將產生一些不利后果。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后50年。”這樣,當立法機關對特定案件的情勢并沒有表示明確的態度時,法yuan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彈性機制,以便平衡這類案件中版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yuan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不法重制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yuan對不法活動發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到來,作品的重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重制質量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重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于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公有領域(public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絡時代,基于人權的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余地。“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