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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專利申請注冊行業專家在線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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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8-25 15:03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一項被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在被指i定的國家生效,并且如果指i定了7個國家即被視為全部指i定所有締約國。截至目前,歐洲專利條約締約國有英、法、德等30個國家以及阿爾巴尼亞等6個延伸國。延伸國不是歐洲專利條約的正式簽約國,但是通過與歐洲專利局達成的協議,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事實上可以包括延伸國。

                目前申請歐洲專利可采取兩種途徑:通過巴黎公約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向歐洲專利局申請。

                巴黎公約途徑是指,在本國申請后,在在先專利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專利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待遇。

                PCT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根據PCT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指i定向全球幾乎所有國家(包括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可以將優先權期限從12個月延長到30個月向其成員國申請國家專利。



              不視為侵權行為

                1,權利窮竭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也包括下列兩種情形:(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2,先用權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通過合法途徑享有的)

                3,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4,非生產經營目的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里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5,善意銷售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但是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于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下面由匯桔小編告訴大家侵犯專利權該怎么計算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條分兩個層次規定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三種計算方法:

              首先按照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計算,該兩項難以確定的,則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條規定除了與專利審判實踐中經常采用的賠償額計算方法基本一致外,又增加了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的新規定,而且沒有將實踐中經常采用的定額賠償方法規定進去。

              為此,規定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以全部賠償為原則,結合專利法第六十條、最i高人民法i院1992年“解答”的有關規定以及吳縣會議紀要等文件的相關內容,對賠償問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首先,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i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數額。人民法i院不宜依職權自行確定計算賠償額的方法。

              權利人損失一般可以通過專利產品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計算得到。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原告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其專利產品銷售量因被告侵權而減少的數量,雖然證明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相對容易,但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又遠遠低于專利產品的正常價格,如果將被告獲利確定為賠償額,不能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事實上,這種變通的計算賠償額的辦法早已在審判實踐中為許多法i院所采用,司法實踐結果表明其符合大多數案件的實際情況,既切實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被告也不失公平。

              侵權人獲利一般根據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利潤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

              考慮到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一般在企業支出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正常情況下這些費用確實為被告的實際支出,因此應當將其從被告侵權所獲利潤中相應減掉,即按 照營業利潤計算。在許多案件中,被告除生產侵權產品外還有其他產品,但其財務帳冊中反映的費用是企業支出的總費用,這就需要法i院根據實際情況從中劃分出應 當合理分攤到侵權產品上的費用,有時還需要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財務帳冊一般很不規范,另一方面也為了體現對故意侵權的懲治力度,因此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賠償額。

              另外,在以被告獲利確定賠償額時,還應當注意原告專利在侵權產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專利只在侵權產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實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只在被告產品包裝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則不宜將被告銷售該產品的所有利潤都確定為侵權賠償額。

              其次,該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專利法第六十條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進行了解釋,并對定額賠償的適用予以明確規定。

              該條規定,在上述兩種計算方法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i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以及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確定賠償數額。

              其中“有專利許可使用可以參照”是指原告能夠提供在相同行業或技術領域中同類相關專利的許可使用費情況的證據,并不必須是原告在訴訟前就涉案專利與他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使用費。

              關于倍數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許可使用費一般是正常利潤的50-60%,按照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1倍的許可使用費并不足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以1.5-2倍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較為合理。由于專利法剛剛開始實施,該問題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i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i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i幣50萬元。

              根據該規定,在原告未提供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有關證據,或者其提供的許可使用費與涉案專利明顯沒有可類比性時,則可以適用定額賠償的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定額賠償方法的適用是在前述三種方法均無法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的,是在被告的侵權事實清楚,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者被告侵權獲利,也不能提供可以參照的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責令被告給予原告的一定經濟賠償。

              以上就是關于侵犯專利權賠償計算方法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0年。在1993年申請的外觀設計中,獲得專利權并且專利權保護期限達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數人申請專利只為獲得專利權證書,從而獲得職稱、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獲得專利權之后并沒有將專利適用于工業商品生產的意識,很多專利因為專利權人的原因而喪失了專利權。有的專利權人則只為獲得短期商業利益,并不將其作為自己的一種品牌產品長期占領市場。而對于一些實力雄厚且具有戰略眼光的大企業來說,他們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長期占領市場,獲得法律有效保護。對他們講,10年保護期較為短暫。

              對于外觀設計,其保護期限在各國法律中不盡相同:外觀設計在日本的保護期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15年;在德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在英國,其保護期為自注冊之日起5年,可延長4次,每次5年;在美國,其保護期限為自核發證書之日起14年;在法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5年,經注冊人聲明還可延長 25年??梢娢覈庥^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為短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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