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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20:40  






外圍專利首先出現在電子信息、網絡通訊和生物醫i藥等技術領域,成為企業專利競爭的重要手段。Wagner指出在復雜技術領域,一項技術由多項專利共同保護,專利組合的價值要大于單個專利的價值之和,更大的專利集合能更有效的阻礙對手。企業圍繞競爭對手申請一系列外圍專利,遏制基礎專利的實施,降低其競爭優勢;或者迫使競爭對手簽訂交叉許可,獲取基礎專利的使用權。相比于保護創新,企業申請專利更多是為了阻礙對手和增加談判能力;專利被視為競爭工具和謀利工具,成為獲取交叉許可的重要籌碼。
外圍專利的戰略化應用引起專利泡沫泛濫,削弱了專利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作用。行業領i先企業為謀求超額利潤,在行業標準中摻入大量外圍專利,誘發技術壟斷,打壓追趕企業的正常發展;過外圍專利對基礎專利進行包圍,迫使競爭對手接受交叉許可,竊取基礎專利的創新成果。外圍專利提高了專利侵權的潛在成本,成為新產品開發的隱性阻礙;低了專利的激勵作用,放大了專利的壟斷效應,抑制市場競爭;引起擴展的反公地悲劇,導致專利使用不足,影響新產品產出,損害消費者利益。外圍專利將誘發更多專利申請,加劇專利審查的壓力,耗費稀缺的行政資源,給專利管理帶來困擾。
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實際上是伴隨技術標準中的專利聯合許可而開始的。聯合制定標準對競爭有益。特別是在高科技產業,聯合制定標準是為實現一系列產品的兼容性而普遍采取的方法。兼容性通常要求所有的生產商在制造產品時采用同一技術標準。采用同一標準的行為有助于促進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生產效率,顯著降低生產商和消費者的成本。但專利權人也是“經濟人”,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最i大化。他們往往在專利聯營協議中,超過關鍵技術分享所需的必要程度,在許可協議中設置限制競爭條款,集體謀求市場控制力和壟斷利潤。